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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湖北尊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28 08:46:42   来源:行业资讯浏览次数: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1年3月2日消息,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湖北尊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58号郧阳新天地5-203、5-112、5-119商铺

  2020年7月6日起,本局陆续接到十堰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以及消费者通过秦楚论坛、今日头条、十堰市人民政府网上问政栏目等平台的反馈,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在宣传售房时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消费的人反映开发商宣传推广的户型建筑面积与开盘时所售的户型建筑面积不一致。二是当事人宣传的四种不同建筑面积户型的房子都赠送不等的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问题(也就是不计入销售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不能与购房者兑现。三是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也就是不计入销售面积),属于购房者应得的面积宣传成是赠送给消费者的面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5日予以立案进行调查。

  现查明:一、关于消费者反映开发商宣传推广的户型建筑面积与开盘时所售的户型建筑面积不一致问题。当事人在楼盘销售过程中通过微信、宣传页(单页、折页)、销售置业顾问介绍等各种方式向购房者推广宣传5号楼、6号楼共四种建筑面积分别为93.48㎡、103.93㎡、124.05㎡、138.71㎡的房型。2020年7月5日开盘预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上的房屋建筑面积都大于开盘前宣传的面积,分别是:建筑面积93.48㎡的户型面积变成了98.63㎡,建筑面积增加了4.25㎡;建筑面积103.93㎡的户型面积变成了118.22㎡,建筑面积增加了14.29㎡;建筑面积124.05㎡的户型面积变成了134.97㎡,建筑面积增加了10.92㎡;建筑面积138.71㎡的户型面积变成了152.75㎡、152.8㎡、152.86㎡,建筑面积分别增加了14.04㎡、14.09㎡、14.15㎡。当事人声称对于宣传推广的四种户型建筑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都在第一时间通过放置在售楼部二楼的门型展架向购房者公示、售楼置业顾问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的方式告知了潜在的看房、购房的客户。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门型展架公示打印件,公示时间是2020年7月4日,开盘日期是7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门型展架公示打印件上的内容为开盘当日一房一价公示,内容有房屋价格、推广户型的建筑面积与对应户型的预测建筑面积。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在推广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后告知潜在的看房、购房的电话、短信、微信的告知内容。

  关于当事人宣传的四种不同建筑面积户型的房子都赠送不等的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问题(也就是不计入销售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不能与购房的消费者兑现一事。当事人在楼盘销售过程中通过微信、宣传页(单页、折页)、销售置业顾问介绍等各种方式向购房者宣传5号楼、6号楼共四种建筑面积的房型都赠送不等的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也就是不计入销售面积),分别是:93.48㎡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15.9㎡、103.93㎡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29.8㎡、124.05㎡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33.6㎡、138.71㎡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35.9㎡。当事人在销售房屋时以宣传赠送面积的名义向消费者宣传介绍,因当事人5号楼、6号楼户型设计的具体方案未能通过使之前宣传介绍的赠送面积不能赠送,当事人声称都在第一时间通过放置在售楼部二楼的门型展架向购房者公示、售楼置业顾问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的方式告知了潜在的看房、购房的客户。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门型展架公示打印件,公示时间是2020年7月4日,公示内容没有涉及到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销售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四种户型标注为蓝色的房间不能赠送了,要完全计入销售建筑面积的告知内容。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在原宣传赠送面积不能赠送的情况下告知购房的消费者的告知内容。

  当事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也就是不计入销售面积),属于购房者应得的面积宣传成是赠送给消费者的面积的问题。通过对七名投诉者、销售经理胡磊的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与购房者微信聊天打印件,查明当事人在售房时向购房者宣传5号楼、6号楼共四种建筑面积的房型都赠送不等的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面积(也就是不计入销售面积),分别是:93.48㎡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15.9㎡、103.93㎡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29.8㎡、124.05㎡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33.6㎡、138.71㎡户型不计入建筑面积是35.9㎡。当事人向购房者宣传的赠送面积包含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不计入销售建筑面积(阳台的一半面积、飘窗的面积、设备平台的面积)的面积。当事人在推广宣传过程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计入销售建筑面积,本就应该属于购房者应得的面积宣传成是赠送给购房者的面积,从而误导众多的购房者、欲购房者,使欲购房者或欲选择其他小区的购房者对其购房信息产生错误认识,对购房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本案所调查的相关证据,本局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郧市监听告〔2020〕1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局提出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结合听证及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中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额度在原告知基础上予以降低。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事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停止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妥善处理投诉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经本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郧阳区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开户行:农行郧县支行,在附言或摘要上注明:支付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郧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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